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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主要包括“锚定战略方向,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组织自律,共同营造团体标准化事业发展良好环境”“健全体制机制,持续提升标准管理能力水平”“加强推广应用,培育具有广泛影响的团体标准品牌”“重视效果评估,全面梳理推动存量标准焕新升级”“深化国际合作,努力提升标准国际影响力”等6项内容。
强化组织自律方面,紧扣主责主业,强化自我约束和会员监督,以满足多数会员的共性需求为目标开展标准化工作,杜绝各类不符合国家涉及团体标准政策导向的行为,特别是利用编制团体标准牟利和乱收费、团体标准质量水平低、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行为。同时716新莆京,发挥科技社团立足科技、开放协同优势特点,加强与国家标准的有效协同,鼓励跨产业联合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带头构建团体标准事业发展良好生态。
健全体制机制方面,建立健全标准管理制度体系,建立科学高效的标准立项评估与决策机制,完善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核批准、定期复审等程序机制。标准制定过程透明、公开,确保会员与相关方能及时、便捷参与标准起草与意见反馈,标准工作组吸纳利益相关方有代表性会员充分参与,标准批准等关键环节建立会员民主决策机制。标准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并建立标准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年度经费报告等机制。建立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机制,鼓励团体标准吸纳创新技术成果。
加强推广应用方面,加强团体标准的宣传与产业推广,深化团体标准与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联动协同,引导支持优势企业带头执行团体标准,推动在产业政策制定、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采信团体标准。推动将实施效果良好、技术内容先进适用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扩大应用范围。在团体标准推广应用环节中重视团体标准品牌的培育716新莆京,探索以市场化规则建立标准应用实施服务体系。
重视效果评估方面,定期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对发布实施超过3年的团体标准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全面评估每项团体标准应用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同时评估其质量水平以及合规性,针对无实质性应用、应用效果不明显,超业务范围制定、与国家标准不协调、与会员需求明显脱节等团体标准,及时废止或修订。通过动态清理整合、迭代更新完善,确保存量标准具有实用价值。
深化国际合作方面,支持会员单位深度参与国际标准研制和国际标准组织治理,推动高质量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主动布局一批高水平、原创性团体标准,与国际标准同步研制。积极探索与国际或国外同业标准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标准合作,推动标准联合研究与双多边互认。根据需要同步研制团体标准外文版,推动团体标准海外应用,助力中国技术、产品、工程和服务“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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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林产品有效供给、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基础。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种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保障。自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法庭)成立、建立起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以来,各级法院切实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着力提升司法保护质效,持续为种业振兴贡献司法力量。2019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植物新品种一审案件4521件,二审案件987件;法庭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923件,审结725件。其中716新莆京,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案件1402件,同比增长57.4%;法庭新收264件,同比增长48.3%。
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技术事实的查明是关键环节和难点所在,其直接决定案件结果走向。《指引》立足于近年来植物新品种案件增长态势和技术事实查明专业性强的特点,着眼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技术事实查明操作规范不足、审查判断标准不统一、现行有关规定对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而言缺乏针对性和系统集成性等影响品种权保护和案件审理的痛点难点问题,通过构建多元技术查明路径,给出系统性、可操作、可统一裁判尺度的具体指引。《指引》共40条,分为总则、委托鉴定、专家意见、专家辅助、技术调查、专家陪审、技术咨询、监督管理等八章,系统构建了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的全流程规范,更好解决技术事实查明难题。
《指引》创新多元查明方式,针对植物新品种案件中品种的同一性、亲缘关系、派生关系等技术事实问题,构建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出具专家意见、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技术咨询等立体多元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指引》构建科学检测方法体系,从技术层面规范操作流程,明确鉴定方法选择、对照样品的层级选择、分子标记加测条件、亲缘关系检测规则等要求;从程序层面规范专家辅助、技术调查、专家陪审等查明方式,从源头保障查明结果的科学性与可靠性。《指引》明确技术事实查明的法律标准,规定了检测结果的审查标准和采信规则,特别是根据科学检测结果合理转移证明责任716新莆京,让查明过程更透明、诉讼结果更可预期,切实降低权利人维权难度。
作为首个专门规范植物新品种审判领域技术事实查明的指导性文件,《指引》对于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为各级法院破解技术事实查明难度,探索技术事实查明路径提供了科学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质效,精准打击套牌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有力回应种业企业、科研单位对品种权保护的迫切需求,让育种者的智力投入得到应有的回报,为种业创新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权民事和行政纠纷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准确性、规范性,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23.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必要进一步解释或者补充说明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进行解释或者补充说明;人民法院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并就鉴定相关问题接受法庭和当事人的询问。鉴定机构、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有关费用。
29.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案件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包括针对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中的技术术语、检测数据等进行通俗化解释或者提出质疑,并围绕方法的科学性、数据的真实性、结论的关联性等陈述意见,也可以与对方当事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对质。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发表的意见,视为申请方当事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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